发布时间: 2024-04-15 0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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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讀經《宗途大事錄》第六章為我們記載斯德望,一位執事的事蹟。他被猶太人控告,應該說是誣告,誣告他散播謠言、妖言惑眾、指控他說過耶穌要毀滅耶路撒冷、毀滅聖殿、要改革梅瑟傳下來的慣例,例如安息日等等。他們指控他煽惑群眾,這是很大罪名啊!在昔日是這樣的,時至今天也是一樣,情況也差不多。
教會選擇這聖經金句:《聖詠》一一九篇二節,來回應第一篇讀。很明顯跟我們說的,就是斯德望是遵行上主法律的人,而不是法利塞人、經師所理解的《舊約》誡命。是耶穌給我們的《新約》誡命,彼此相愛的誡命,好像耶穌愛了我們一樣的誡命。
於是,斯德望面對這個情況,可以說,像我們傳統上說的「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一方面,他要說正義的話,是耶穌說的話;這個教導,斯德望也要以言以行去作證。但是,如果他這樣作證下去的話,或者就會有生命危險。所謂「生我所欲也,義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於是,斯德望做了一個決定,就是「捨生取義」。
他不是故意受迫害、去殉道,而是要遵行上主的法律,就是上主經過耶穌基督給我們的「愛到底」的法律。
在教會裡面也有很多法律、很多規則,例如說,主日是要參加彌撒,不參加彌撒會犯大罪、要辦告解;不辦告解去領聖體,更罪上加罪等等⋯⋯我們要不要守這些誡命呢?要的!不過,動機就是出於愛。天主經過耶穌基督,那麼深愛了我們。我們欣賞這份愛,很渴望、很開心、很願意地還愛,表達出我們的感恩和喜樂。於是,我們參加彌撒、聚會、領聖體。有些罪的確會令我們失卻平安,所以一定要去辦個解。是這樣的原因。
各位兄弟姊妹,讓我們也這樣做,如同斯德望一樣。看到的不是受到什麼迫害、懲罰、痛苦,而是看到耶穌基督,這份天主給我們無限的愛。
「遵行上主法律的人,是有福的。 」(詠 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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