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6-23 07:00:00
Tweet
大家好,我是张庚园律师,这期咱们来聊一下隐名股东恢复股东身份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二十四条里面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规定呢。是阻止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规定但九民纪要对这第二十四条做了扩张性的解释,也就是说呢,扩大了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做出意思表示的形式。把默认同意也算作为了一种认可的情形。也就是说呢,如果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在平时从来没有对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提出过任何的意见。睁一只眼儿闭字眼儿,只是在投资人想要恢复实际股东身份这个诉讼的过程当中提出犯罪意见。那这种情况就属于其他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了也就是说违反了他们长期以来接受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的这样的一个实际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啊,比如说张三儿在工商登记上呢是持有A公司百分之一的股权,但实际上张三儿是让李四儿为其代持了公司另外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如果有一天张三儿想要恢复这百分之五十的股权,那还需要其他的股东同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