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6-2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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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张庚园律师。这期的话题是呢,实际股东的举重责任问题。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一般是通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列席股东会,委派董监高等方式呢来实际的行使股东权利。具体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呢,由名义股东代替其行使股东权利,但是名义股东实际上呢向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披露了这种代持的关系。明确地告诉其他股东,自己是代替某某来行使股东权利的,自己是听命于某某。实际股东在参与公司的决策,甚至连投资收益都是归实际股东的。其他股东知道了这些事儿之后,也没有明确的表示反对,那么就应该认为这些股东是认可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的。另一种是实际出资人撇开股东的名义,干脆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活动。只是在形成法律文件的时候呢,叫来了名义股东过来签个字或者该个字二但平时呢?都是由实际股东跟其他的股东对接由实际股东自己或者是他指派的人员呢,对公司直接的进行管理其他股东对这个事儿也是没有明确的提出过反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实际出资人在行使股东权利,其他股东是同意并且认可的。从实际出资人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角度呢,具体的举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