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9-02 14: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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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粗俗理解就是在那个国度,金钱凌驾于法律之上。所各种制度都有利弊,不用过多的去粉饰它。我们眼见都有可能是假的,何况漂洋过海而来的各种声音。可以倾听,理性看待。所以,只有心灵美,社会才能真正的公平。
1396377oxet@喜马拉雅 (23-11-18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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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之矛攻其之盾
1388686rqer@喜马拉雅 (23-11-15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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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律师的责任基础提供法律服务,尽力维护公平正义。这个评价比较客观,而不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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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小黄鱼@喜马拉雅 (23-11-13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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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不过是所谓公正的背锅侠,最终权利还是来自律师,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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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渐波@喜马拉雅 (23-10-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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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再读一下光荣与梦想,米国人自己写的近代叙事史,对比一下。新移民的观点总归不是左就是右,用事件来佐证 他们的社会是否“自由”和宁可 “错放一千,不错杀一个”。个人觉着西方社会已经不是“北京人在纽约”的那个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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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_0j2@喜马拉雅 (23-10-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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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挺傻逼的,就和让一个三岁小孩去决定谁有罪似的
千帆过客2019@喜马拉雅 (23-10-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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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看看金.凯瑞的《大话王》。
liuxia_n6@喜马拉雅 (23-10-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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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的是公平,仁爱,人命大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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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读书会@喜马拉雅 (23-10-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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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好的一面就有坏的一面,有时候我们只愿意接受好的一面,不愿意面对不好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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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yma128@喜马拉雅 (23-10-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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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书童只是解读,不是书的作者,不过听起来带着他自己的观点和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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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796likg@喜马拉雅 (23-10-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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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枪是实在收不了吧
听友183679046@喜马拉雅 (23-10-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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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一直想不明白美国为什么会出现蜘蛛侠,蝙蝠侠,超人,惩罚者之类的英雄主义人物,现在明白了原来是美国的法律很多情况下是声张不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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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_aD2@喜马拉雅 (23-10-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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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作者确实有种强行给人上价值观的意思,辛普森案也确实无法代表程序正义,这个案子所谓的程序正义也的的确确是金钱堆砌出来的,代表富人可以为所欲为因为他们背后有梦幻律师团,穷人背后则一无所有,拿名人富豪作为宁可错放不可错杀作为典型案例实在有失公允,这个案子恰恰证明了西方社会的权贵阶层一样可以拿着法律空子当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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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issa@喜马拉雅 (23-10-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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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么看待这个问题的,这只是一种舆论手段,用孤例来证明美国所谓的自由诉求,当把所有精力聚焦进行的一件事是常态么?显然不是,辛普森案正是这种情况,就像我们用穷尽一生以及几代人的财富购买了一套住房来推定这家人已经财富自由。而《美国陷阱》恰恰就是反例,检方财大气粗,被调查的人没有公司乃至国家的支持,就不用谈公平正义了。如果能用这么多年才出现的一个辛普森案的个例证明美国的所谓自由,那可以用辛普森案及美国陷阱里的案子更有力的证明有钱才是正义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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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7167ymc@喜马拉雅 (23-09-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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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舆论的文人就是找一件事来写作文的
正方反方看代表谁@喜马拉雅 (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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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条,所以感觉作者并不是在宣扬美国的民主自由有多好,而是用某些能够比较权威说明的案例来设法让自己所处环境能够向着这种更为理想公正的方向发展,希望成为一种正反馈的力量,即便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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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7167ymc@喜马拉雅 (23-09-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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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就势论势,有些东西是不是可以聊,是不是可以讨论,是不是可以头脑风暴
小咪眼看世界@喜马拉雅 (23-09-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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碟中谍?😄
正方反方看代表谁@喜马拉雅 (23-09-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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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虑到出版的时间点,而不是用现在的眼光来看
简简单单的鸣@喜马拉雅 (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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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放一千不错杀一个,这有啥好吹的。总体稳定错放一万个可以接受,集体公民道德差的话错放一千万个呢,还不如墨西哥了。 再有理想再有原则,政治制度的好话最终是以效率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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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ngeB2B@喜马拉雅 (23-09-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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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宁错抓一千不放走一个呢?
禾呈001@喜马拉雅 (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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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期音频,一直在讲英美法系的控辩式诉讼规则。这套诉讼规则和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共同的,不独为美国所有。使用这套诉讼制度的,主要是英国和英殖民地地区,包括香港地区。美国有很多社会治理方式上的独特性,唯独这一项,是从英国继承的。 每一套制度,都有它的优点和缺点。英美法系抗辩式诉讼的最大优点是双方的诉讼权利都能得到充分保护。缺点是司法效率低下,陪审团易受引导,裁判结果较大受双方庭审表现(而不是法律规定和证据)影响。为了减轻讼累,英美法系普遍建立控辩交易制度:被告认轻罪、控方撤销重罪指控,以换取快速定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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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愿女儿红i@喜马拉雅 (23-09-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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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二) 更何况,每个执法者、每个个案,都有其历史局限性。当时无比正义的裁判,时过境迁回头再看也许匪夷所思。 作为一个基层司法工作者,我更倾向于就具体制度和机制,分析利弊、提出针对性的改良措施,而不是举着公平正义的大旗子,漫无目标的做对比。司法实际不同,这么隔空比较没有意义。 毕竟,美国的“黑命贵”运动,也不是杜撰的,弗洛伊德的死,也是执法人员干的。
心愿女儿红i@喜马拉雅 (23-09-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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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一) 法律,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终极作用,是定纷止争。所谓的公平正义,只是价值追求。不论英美法系的抗辩式诉讼,还是大陆法系的纠问制诉讼,我们用什么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都各有优势,各有问题和不足。单纯说哪种诉讼制度有优势,都是以偏概全。 一直以来,辛普森杀妻案都在法学界内部甚至逐步扩展到全社会讨论,大多是争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问题。但我们都必须承认一个问题:所有的司法体制设计和执行,都是由人来做的。由人来做,就不可避免的有个人意志和人为因素,就不能百分之百实现公平正义。就像理想的圆只存在于头脑中,实际上我们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采用什么工具,都画不出一个绝对的正圆一样。
心愿女儿红i@喜马拉雅 (23-09-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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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才是真懂的人!
Robards@喜马拉雅 (23-09-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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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富人的正义,没什么好吹的,甚至可以说是美国司法的耻辱。即使我可以认可程序正义的问题,那后面如果发现了关键性的证据可以推翻之前的断案结果那又凭什么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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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试_t4@喜马拉雅 (23-09-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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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都一样重要,少了哪一个,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辛普森案保证了程序正义,却忽视了结果正义,现在拿来标榜美丽国法制的先进性,不过是丧事当做喜事宣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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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二哈@喜马拉雅 (23-09-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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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是没钱雇佣梦幻律师团的,而律师水平的高低和经费是否充足直接影响证据的收集(那个母亲的案例说明了这一点),所以说,美国法律的公正是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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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雪峰_xh@喜马拉雅 (23-09-0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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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我们的优秀律师都是免费的?
阿喀琉斯之踵_os@喜马拉雅 (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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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的确是个问题和代价,但你得出最后一句结论也是过于草率。
1387208hdpx@喜马拉雅 (23-11-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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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对,你多好好反省一下
听友75064898@喜马拉雅 (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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